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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 |
2019-03-18 06:4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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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 | 邱先生 |
主題: | 隨身行李攜帶規定? |
內容: | 隨身行李攜帶規定? |
狀態: 已回覆 |
A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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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旅客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,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。 2.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 3.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隨身行李中取出,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。 4.嬰兒奶品/食品及藥物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應先向航空公司洽詢,並於通過安檢線時,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於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 5.若不符合前述規定,相關物品僅能放置於託運行李內。 6.防狼噴霧劑不得隨身或手提攜帶上機;另飛港澳班機亦不可託運。 以上相關規定最新版本請至民航局查詢 |